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条款

 

注册用户同意遵守以下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条款:

 

1条 目的与定义

1.1鉴于用户已签署《移企付-企业支付综合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实现合同之目的,需要开展个人信息共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及其他主管机关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需遵守的部门规章及监管要求,用户同意以下条款:

1.2在本条款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1.2.1个人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2.2处理指的是对个人信息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等。

1.2.3个人信息处理者指的是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2条 合法合规

2.1平台与用户均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在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个人信息传输。

2.2信息接收方应当保证且已经将本合同所涉个人信息处理情形(包括:信息接收方有权从信息提供方处获取相关个人信息)向个人信息主体进行合理且充分的告知,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相关责任,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撤回授权的渠道。

2.4如一方需要委托第三方作为其受委托者处理相关个人信息,该方应当与受委托者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平台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等,要求受委托者应当配合其依法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对受委托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5平台与用户理解,为了提高服务效率,用户可能需要委托第三方作为其受委托者处理平台发送的相关个人信息。平台与用户确认,如用户需要委托第三方作为其受委托者处理相关个人信息,用户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书面委托证明”)提前向平台说明委托关系,并对受委托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平台收到用户书面委托证明后,将围绕合同项下的合作内容与用户指定的受委托者开展具体的技术对接并传输必要的个人信息。

2.6平台可视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及数量有权向用户询问用户/或其受委托者(如有)数据安全能力情况,用户应如实说明。平台认为用户/或其受委托者(如有)数据安全能力与传输的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及数量不匹配时,平台有权中止或终止个人信息传输活动。

 

3条 信息的使用和披露

3.1平台与用户确认,储存个人信息的期限应为实现其处理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超出上述储存期限后,平台与用户应对个人信息(包括备份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2平台与用户应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包括防止个人信息遭受意外或非法破坏、丢失、篡改、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访问(以下简称“数据泄漏”)。个人信息接收方应对技术和组织措施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这些措施持续提供适当的安全水平。

3.3当知晓或怀疑数据泄露情形发生时,合同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应急及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合同另一方发出通知:

a)任何违反本条款约定的情形;

b)可能对合同其他方的业务或商誉产生影响的数据违规事件,尤其是违规信息处理;或

c)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而应当向监管机构进行申报或者向受到影响的个人信息主体进行披露的情形。

3.4合同一方发生数据泄漏事件时,合同另一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数据泄漏事件及接收方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调查或审计。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个人信息共享活动。紧急情形下,另一方可不经通知即采取前述措施。

3.5平台与用户应确保授权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已承诺保密或负有适当的法定保密义务,并应建立最小授权的访问控制措施,使签署人员只能访问职责所需的最小必要的个人信息,且仅具备完成职责所需的最少的数据操作权限。

3.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如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除下列情形以外,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接收的信息:

a)信息接收方另行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b)为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须的委托处理;或

c)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而必须披露。

d)在上述第(b)种情形下,信息接收方应当确保其受委托者严格遵守同等的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合规要求。如信息接收方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受委托者时,信息接收方应当事先征得对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委托。如因信息接收方指定的受委托者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导致信息提供方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信息接收方应当与其受委托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条 责任与赔偿

4.1平台与用户应就其因违反本附件而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害向另一方承担责任。

4.2平台与用户之间的责任限于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遭受行政处罚、经有效判决的赔偿、商誉损失等。

4.3平台与用户就其违反本附件下的义务而给个人信息主体造成的任何损害,违约方应对个人信息主体承担责任。

5条 其他

5.1本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条款为合同的一部分,如与合同冲突的,以本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条款约定为准。

5.2本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条款所述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合规义务长期有效,不因合同的撤回、撤销或终止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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